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一、无处分权的债权合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如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不能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则为违约行为,它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无处分权人处分标的物而处分权人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追究无处分权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轨迹大致经过以下阶段:
(1)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2)买卖合同原则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绝对无效。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担。
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均有效。
三、如何证明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证明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要求: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应当表示真实;
3、房屋销售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夫妻一方签订销售合同时,买受人有义务审查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以夫妻名义登记或者非合同签字人名义登记的,买受人只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不能轻易认定买受人为善意,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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