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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