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保障机制1、建立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范围为在杭的省属企业中的离休干部。2、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每年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省财政予以补贴。2002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筹集,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0.5万元标准缴纳,省财政按每人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保障机制
1、建立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范围为在杭的省属企业中的离休干部。
2、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每年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省财政予以补贴。2002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筹集,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0.5万元标准缴纳,省财政按每人0.5万元标准补贴。该标准一定3年不变,第4年起重新确定。
3、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由单位缴纳部分,单位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由地税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
(1)由缴费单位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开户银行及帐号、离休干部人员基本情况等报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
(2)缴费单位必须与地税部门、开户银行签订《杭州市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开户银行及帐号变更时需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并重新签订协议。
(3)在每年3月底前,由社保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的资料及缴费数据。
(4)地税部门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向缴费单位开票征收。
(5)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离休费”保障经费缴入国库。
4、2002年底6月底前由社会部门给地税部门提供应征“离休费”保障经费资料,由地税部门在7月底前向单位征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离休费”保障经费征缴后,出现离休干部减少情况时,当年保障经费不予退回。
5、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离休费”保障经费。对于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统筹缴纳。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也确实无力缴纳的,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经贸等部门核定后给予适当减免。凡申请减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企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6、由财政厅同级国库预算外存款科目下开设“770260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收入户”,具体用途是:
(1)暂存地税部门征收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收入、滞纳金及其他收入等;
(2)向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收纳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收入。该帐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7、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财政补贴部分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缴拨到位,由省财政一次性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已破产或改制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提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不足标准部分,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8、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统筹内的离休费仍由离休干部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发放,统筹外的项目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具体项目为生活补贴费、书报费、洗理费、清凉饮料费、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交通费、探亲路费、护理费、电话补贴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如因项目、标准调整发生的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保障。
9、建立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后,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10、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所在单位自行统筹管理。
1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加强“离休费”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财政、地税、国库、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对帐制度,保证帐款相符,切实做好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两费”保障工作。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浙劳社医[2002]52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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