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干部离休费的保障原则是: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政策规定(不包括各地自行出台的地区性津贴),坚持"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及特事特办、优先安排的原则,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月足额发放。2、属于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财政
1、离休干部离休费的保障原则是: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政策规定(不包括各地自行出台的地区性津贴),坚持"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及特事特办、优先安排的原则,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月足额发放。
2、属于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和政策规定标准,并考虑当年增资因素,每年年初作出预算,保证按月足额发放。
3、省、市、县(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要实行各级财政统发。乡镇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实行县(市、区)财政统筹统管,保证按月如数发放。
4、原属于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在整体转为不属于财政供给单位的,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仍由各级财政部门列支解决。
5、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有困难的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改由同级财政全额供给。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的预算中足额安排,按月发放。
6、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特困企业,经财政、劳动保障、老干部等部门核实后,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让离休干部单独参加统筹。社会统筹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不论企业缴费状况如何,都要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7、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应优先从资产(包括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转让收入中,按离休人员10年养老保险统筹的支付标准一次性留足,由主管部门负责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月足额发放。
8、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至拍卖清算结束期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如数发放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9、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买等形式的改制企业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法人要承担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
参见: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
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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