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抛弃所有权),一经作成即生效力。所谓“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2)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首先应强调一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意-思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所谓“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处。具体而言,又分两种情况:
(1)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于作出时生效,不存在到达或了解的问题。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对特定人的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的生效,分两种情况:
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所谓“到达”,指意-思表乐已进人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状态(不要求相对人实际知悉)。
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了解”两个环节,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所谓“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
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
如前所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经作出,不生效力。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入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支配的领域。此外,关于“作出”,尚须强调以下两点:
(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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