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发有了更明晰的规定。佛山职工生育津贴每月至少2400元。
根据《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属参保范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杨萌表示,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生育保险待遇则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符合国家计生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节育、引产等一些计生医疗费用。这些费用符合本市生育医疗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的,就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在生育津贴方面,只要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符合国家计生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休产假、或国家和省规定的计生手术休假等都可享受。
《办法》明确了生育津贴的计算办法,具体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相关人士表示,按照这个计算办法,今后我市职工的生育津贴额度应不会低于2400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和办理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但这类人员如果参加了我市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
生育保险热问热答:
1、按多少假期支付生育津贴?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期: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42天。
2、参保者异地分娩能否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产前检查及一家分娩住院医疗机构就医,凭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相关证明接受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等的医疗服务。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就医医院的,需及时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可在12个月内凭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费用报销手续,其费用按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
3、《办法》出台前生育的能否追溯待遇?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从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之日内分娩的参保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津贴不予追溯。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追溯,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含)。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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