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按规定裁减部分员工。最近已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通报情况。员工龙某年龄偏大,各个部门负责人都不愿意要他,公司动员他辞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他以和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不同意辞职,并声称公司不能将他列为裁员对象,否则就是违法。请问,如果公司将龙某作为裁员对象是否违法?
读者:
首先,职工与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不能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存在法定的事由,公司仍可以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据此,你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是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对于经研究后属于需要裁减对象的员工,包括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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