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湖北工伤认定管辖地如何确定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原则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的工伤认定工作,现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指导所属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并接受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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