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提出的建议是议案还是提案?
时间:2023-07-17 03:30:21 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提案与议案差别很大,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或者由人民直接制定(全民公决),或者由最具民意的代表机关依最严格的程序制定,因此,宪法是民意的最高代表。如前所述,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表明:

(1)在法律规范范畴,宪法是最高规范;

(2)在社会规范范畴,其也是最高规范;

(3)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在宪法之下;

(4)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在法的范畴内均源于宪法。

在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最具民意的代表机关,因此,宪法由其制定,也由其修改。同时,全国人大又作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注: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7条作了类似的规定。)那么,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可能与其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相抵触呢

(注:张友渔认为,有人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怎么办不应该有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那整个国家就有问题了。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也不要紧,全国人大可以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它的成员,可以修改、撤销它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全国人大可以制裁。那么,还可进一步问,全国人大违宪怎么办这是决不可能的。这是对我们国家根本制度的怀疑!如果真的出现,那就是说整个国家成问题了。但也不要紧,全国人大代表个别违宪的事情发生,人民可以监督,选举单位可以罢免、撤换代表。-张友渔:《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载《宪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1983年9月版,第14页。)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其他决定,是完全有违反宪法的可能的。

第一,从理论上说,制宪权是一种原创性权力,而修宪权和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的规定,因此它们是一种派生性权力。修宪权的主体及修宪程序虽然是宪法规定的,源于宪法,但通过行使修宪权可以去改变宪法上的原有规定,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它仍然是一种原创性权力。(注:对于修宪权有无限制的问题,学术界历来分为有限制说和无限制说。有限制说认为,宪法明确规定不得修改的条文,修宪权主体即不得修改。这一学说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宪法的限制性条款能否修改二是不得修改条款为什么具有不得修改的效力,而其他条款不具有这一效力)有的学者将修宪权视为制宪权的一部分,就是从这一点出发的。而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可见,修宪权和立法权在行使时所需要的民意基础是不同的。在大多数国家,制宪权、修宪权和立法权行使的主体是分离的,由于它们所代表的民意不同,在观念上就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在我国,虽然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法律也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但是,全国人大在制定宪法时是作为制宪权主体,行使的是制宪权;全国人大在修改宪法时是作为修宪权主体,行使的是修宪权;全国人大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是作为立法权主体,行使的是立法权。由于制宪权、修宪权和立法权三者在主体上的同一性,(注: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大多数国家,早期也由于制宪权与立法权主体的同一性,在观念上认为法律不可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与法律的差异仅仅在于规定事项上的不同。甚至认为,它们在效力上并没有区别。)使得人们很难相信这样的判断: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其制定的宪法之间相抵触。但在理论上,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其制定的宪法之间相抵触是完全成立的。

第二,在实定法上,宪法明确规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当然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宪法并没有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排除在可能违宪的范围之外。同时,既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制定的某本法律就不可能与宪法是并列的。

既然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那么,何机关具有判断权呢对此问题宪法没有作出规定。(注:一些学者认为,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空白点。-见王克稳:《建立我国宪法法院制度的理论思考》,载《江海学刊》1989年第2期。这些学者也从此出发认为,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或者宪法法院审查制。吴家麟认为:基本法律如果违宪了怎么办那只好由全国人大来个自我监督了,而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自我监督等于没有监督。-《吴家麟自选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435页。)立法法对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的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的判断权也未作规定,同时,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也未作出规定。这是立法法的一个重大不足之处。

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违宪审查主体及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这里有三种可能性:(1)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不可能与宪法相抵触,因此,不需要设立相应的机关和程序来对其进行违宪审查;(2)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虽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但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受政治体制、政治理念所决定,没有一个机关有资格来判断并纠正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宪;(3)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虽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但是,全国人大从其性质出发,完全有自我纠正的能力。

从上面的分析看,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完全有可能违反宪法的。因此,第一种可能性应当排除。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有的其他国家机关均在其之下,受其监督,同时,全国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单向的和绝对的,反之。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对全国人大进行监督,因此,普通法院或者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之类的机构,在现行的权力构造和政治理念下,都不可能也无资格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在现行的政治理念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于全国人大是由全国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它即代表全国人民,其性质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而不单纯是立法机关。因此,对全国人大的监督者是全国人民,而不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全国人民监督全国人大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人会选举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和罢免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在人民没有罢免代表的情况下,即假定全国人大是完全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可见,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果违宪,全国人大也是能够及时进行自我纠正的。(注: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香港基本法和1994年澳门基本法通过的同时,宣布这两个基本法符合宪法。这是全国人大对于自己制定的基本法律合宪性的判断。既然全国人大可以对由自己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合宪性判断,在理论上,当然也可以对自己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违宪性判断。从两个实例中也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由其自身判断合宪与否,而不是由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判断。)第二种和第三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立法法所确立的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在已知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可能违宪的情况下,对未来建立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必然有推动和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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