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特殊性
时间:2023-06-21 09:44:55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4、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特殊。

一、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房屋赠与合同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多久

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何确认主体资格

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拥有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定如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也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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