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史女士因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发生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但是,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上诉,理由是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经常有一些公民原本遇到经济纠纷,却来劳动仲裁寻求解决办法。同样,经济仲裁委员会也经常接到有关劳动争议的投诉
事实上,经济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部门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其下属部门也有很大的不同。经济仲裁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纠纷,包括各种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经济仲裁机构,通过协议等方式处理自己的纠纷。进入经济仲裁程序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局”原则
但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双方均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一是因辞退、开除、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员工辞职和自愿辞职;二是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选择争议处理机构,而应当按照“一裁两审”的法定程序进行,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先行审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两审终审”的原则进入诉讼程序,有关部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是仲裁,请先区分“两种仲裁”的性质,以明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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