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在履约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时间:2023-06-15 14:27:01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不做合同交底,导致真正落实合同责任的项目管理人员不了解、不掌握合同内容。

2、不重视合同变更管理(主体变更和设计、施工方案变更,质量和工期变更)。

3、应当发出、确认的书函没有或者没及时发出、确认,没能全部做到“文书化交往”。

4、应当索赔的没有办理索赔手续,丧失了工期、费用补偿的机会。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能及时行使,例如停工权、退场权、优先权,结果客观造成垫资,数额大了问题难以解决。(退场权简介: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建筑行业中,由于某些开发商的资金和付款问题,常常导致建筑企业中途停止施工,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建筑企业不得不中途退场;此外,建筑企业施工时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拖延时,开发商也可能强行要求其退场那么,是不是只要双方合作存在上述问题,建筑企业就可以随意退场呢?退场是一种建筑行业内的概念,在法律上应当称为解除合同,但民法典对解除合同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而且实践中,解除合同需要更为充分的证据,风险也比较大,若当事人解除合同不当,则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有在满足约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中途退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相对可以减少自身损失的一种有效方法,但中途退场必须做到两点:一要合法首先是建筑企业自身已经积极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其次在平时的履约过程中,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违约的事实;再次在程序上,建筑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前还应依法催告,最好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催告;最后在退场时还应书面告知对方具体退场时间,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要合法确定已完工程这种确定不但包括施工上实际工程量的确定,也包括书面证据类的确定比如:已完工程量的双方书面确定已完工程质量的书面确定其他工程有关方面的确定,以便双方分清责任并结算工程价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退场权的主张还是退场后的处理,都有极其严格的要求所以,为了有效降低随意退场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应谨慎对待中途退场如果决定中途退场,也要有理有据,合乎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利益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平时证据的收集,纠纷时处于被动。

经验启示: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强化合同的管理是避免拖欠的有效方法之一。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形式的变更须以附件形式与原合同一起组成有效的完整合同,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在当前不规范的市场下,要认真对待每一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特别要把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结算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具体,谨防陷入合同“陷阱”。同时,还须强化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到位,为追收工程款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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