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抗辩权,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具有同一性质且无先后履行顺序(或顺序尚未确定),那么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若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履行其义务前就提出了履行请求,该方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
其次为“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指的是,对于那些有明确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必须在履行自身义务之后才能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
否则,后者有权拒绝前者的履行请求。
最后是“不安履行抗辩权”,这个权利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如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对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以回避债务责任、商业信用丧失以及可能或已经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即便该方应该首先履行债务,也有权暂时停止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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