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17 22:24:00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

交通事故补充鉴定是因为遗漏了某些需要鉴定的内容,或者有其他应当鉴定的情形时,应该补充鉴定,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是因为在鉴定过程中某些步骤出错了,例如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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