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包括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交通信号灯状态;乘车人所受的冲击;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碰撞的顺序;证言的真伪;引发事故的诱因等情形。
二、交通事故鉴定的类型
交通事故鉴定有如下类型: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车辆类鉴定,包括事故车辆认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事故形态及过程鉴定、车辆火灾鉴定,其中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包括车辆类别鉴定、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车辆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
4.财产损失评估,即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三、交通事故鉴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
交通事故鉴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大致如下:
1.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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