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这些情形包括: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以及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如何判断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如何判断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此外,鉴定人应当遵循科学方法和规范程序,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准确。
同时,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且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异议,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且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需要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以保证交通事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同时,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且鉴定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重新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异议,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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