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时间:2023-02-13 02:20:10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相同。因为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而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劳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确立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但是服务期而不是劳动关系中必要的要素,其存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的投资,这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

一、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二、如果工作时有了劳动合同是临时工吗

如果工作时有了劳动合同不是临时工。

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而临时工只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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