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2015年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审议,于同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在2016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一条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模范工资待遇
(一)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可列入本单位提前晋级或越级晋升的范围晋升职务工资;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有晋级指标时,要优先给予升级;并颁发一定奖金。
(二)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参加省、市工会组织的疗养、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予照发,其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经费列支渠道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获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上年的预期寿命,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发给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金。
本市建国以来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其中:省劳模110元,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120元)。
(四)违反党纪、政纪、国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劳模,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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