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转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安置地(也就是转业后的落户地和工作地),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安置地。
主要的安置方向是依照以下几个方面确定生活基础:
1、原籍
2、入伍地(注意,此入伍地指取得该地常住户口后再入伍才算,在校大学生入伍,学校不算转业安置时入伍地,因为在校期间取得的户口不是常住户口)
3、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注意有条件限制,下文讲政策时具体说明)
4、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
5、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极特殊情况)
伤残军人转业到地方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办理?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1991年3月25日《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治疗的,治疗期间,应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以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养老金)发放、工资(养老金)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费、伙食费、住宿、交通费等,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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