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试用期可否延长
员工试用期可否延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内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是不可延长的,延长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
小张2009年1月10日到沂水县某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月15日,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不能给你缴保险费。”到了4月份,小张说:“我已经过了试用期,这回该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了吧!”然而,公司却说:“你的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现在还不能给你缴费。”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才撤消了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从2009年1月10日起为小张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律师分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看出,试用期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自主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确定试用期的长短。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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