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03日
一、案起酒标
辽都酒业集团同健元鹿业集团都是当地著名的企业,辽都酒业的主打产品是白酒系例,健元鹿业的主打产品是保健口,健元集团有一家子公司生产有白酒,有一种高染白是当地酒类消费市场的紧捎产品,辽都酒业销售的此种白酒名为“红梁酒”,而健元子公司销售的白酒名为“大红梁”,双方酒厂的外包装瓶贴也相似,酒标字体一样,唯独酒名不一,辽都酒业在市场上发现健元的大红梁酒标后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称健元公司销售的白酒存在不正法竞争行为,要求工商机关查处,工商机关在查办中封存在健元的库存酒品,但一直无法定性,最后不也没有做出认定,辽都便通过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健元停止侵权,销毁瓶贴,赔偿经济损失三十八万元,健元抗辩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起诉。
二、初见端倪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注册商标、市场宣传、获奖情况、视听资料、瓶贴字体来源等方面的证据,被告则提供了公证文书,以证明两者不存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的情况。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白酒并非知名商品,原告提交的关于商标的证据同知名商品的主张不具关联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上市销售的红梁酒同大红梁存在相似以至于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以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面不正当竞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争执升级
辽都酒业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不合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健元公司也做了答辩,就在上诉后的不长时间,健元公司董事召开了一个别具的会议,他们研究后认为企业为此打官司,影响公司的精力,不如同辽都和解一下,省下诉讼的时间投入到生产工作中,经过核算要应诉二审,由于路途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项费也是一个不少的开支,如果辽都愿意和解,健元可以将节省下来的这些费用付给辽都,两家企业化干戈为玉帛,做为当地两家大型企业共铸和谐弃不是更好,董事会一臻致认为这个办法很好,便委托律师前往辽都商议。
四、握手言和
经过三四次的商议,两家企业终于达成和解意向,由辽都酒业撤回上诉,健元公司将省下来的交通等应诉费用补付给辽都酒业,两家企业从此共释前嫌,握手言和,投入到经济建设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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