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3-31 18:22:48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一、管制拘役的区别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二、拘役和什么犯人在一起

拘役,应和判处拘役的同类人员关押在一起,有时也称狱友或所友。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拘役刑不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执行,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在在公安机关的看管下进行对劳动改造。

三、怎么构成单位犯罪

有单位犯罪的客体和主体之分。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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