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关于人民防空设施内所配置的各类停车位,其所有权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而对于具体的开发运营企业而言,尽管他们有权获得对这类停车位的使用权以及基于此产生的相应收益,然而我们在此谨再次明确说明,此类权益权限仅限于企业内部的调配使用与经营管理,而不能够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化交易或者对外出租。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某些租赁协议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但实际上,这些协议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租赁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租赁合同的租期都不允许超过二十年,因此,如果存在任何超过二十年期限的强制性续约条款,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并且超出二十年部分所对应的停车位使用权收费也会被判定为不当得利。作为开发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多收取的部分款项及时返还给业主。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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