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备案
时间:2023-06-09 09:54:17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7月7日上午,河南省住建厅联合郑州市房管局,在紫荆山公园举行《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型宣传活动。

为确保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效果,同时印刷了《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屋租赁便民服务宣传手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等宣传资料10余万份,并将确定安全规范、和谐租赁为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

【亮点】

一、租赁登记: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备案

《办法》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要提供的要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简化了办事程序,为办事群众提供了方便。《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强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因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办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制度,需要房屋租赁当事人自觉遵守本规定,有效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从根源防止多次出租、租住行为不明确等危害市民切身利益的事件发生,全民总动员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二、五类房屋不能出租

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三、中介赚差价罚款3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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