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第二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款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二、福州市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主体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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