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华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第二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二款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款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金华抵押权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4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式。
2.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审定是否是该单位办理事项并进行受理。
3.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给下一环节处理人。
4.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5.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间内做好登簿工作。
6.在作出决定后,在承诺时间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决定书。
三、金华抵押权登记的受理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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