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车辆转移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泉州车辆转移登记的办理材料
1、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2、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一式一份)
3、收回《机动车行驶证》及收回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一式一份)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三、泉州车辆转移登记办理的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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