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州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第二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款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湖州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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