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3-14 10:00:13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律师专家支招: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收取押金如何处理

企业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离职,交的押金是否可以退

1、劳动者离职后,交的押金是可以退的。单位收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退还;若单位拒绝退还,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单位限期退还,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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