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公证需提供身份证明、房产证、卖房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产权放弃书面意见、单位买卖需提供批准文件,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明。买卖合同可代拟,出卖人需提供所有权证明,审批程序需提供相关材料。
在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房产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房屋买卖合同草稿、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此外,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交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买卖合同文本可以代拟,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也是需要的,若出卖人对外出售需要审批程序的,请提供审批材料。
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房产证、卖房申请书、评议房价单、合同草稿等材料。若房产共有,需提供其他所有权人同意书面意见。单位买卖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证员还需其他相关材料,如法人营业执照、代表身份证、组织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合同文本可代拟,出卖人需提供所有权证明,若需审批程序,请提供审批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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