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公司是一家购物中心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商品金额的5%进行现金回扣。双方如何处理会计问题?
A:假设商场销售A公司商品234万元,按约定收取返利11.7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单位销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收取的部分收入对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销售额、销售量(如一定比例、数额、数量)有关的各种退货收入,按照下列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销售退税行为的有关规定抵扣,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纳税人折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买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或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买方给予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出卖人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予开具发票,但供应商应开具专用红字发票。一是商场现金退税的财税处理:根据供应商的红字专用发票,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售成本。借方:银行存款11.7贷方:主营业务成本10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供应商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经计算返利11.7万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红字发票用于以下处理:
借方: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7
全文6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