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篡改会计帐簿的处理办法
对被审计单位篡改会计帐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让、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移、隐匿持有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不得转让或者隐匿。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予以查封;需要冻结金融机构有关存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和财务收支;禁止无效的,经被审计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责令停止拨付与财政收支直接有关的资金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停止使用已经拨付的资金。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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