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账簿、文书的总称。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行为有以下特点:
一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只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
二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观方面,大多是为逃避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者逃避公司的法审义务,目的与动机十分明确,因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设立会计账簿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设立了另外一套会计账簿。
对于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本条,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
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享有申请审计权吗
《公司法》是属于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一部法规。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依个人意志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其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干预。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作出约定和允许对法律规则的选择或变通适用,其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立法者平衡股东利益保护和公司利益保护的选择,是现行法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的明晰界定,其应为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变更。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享有申请审计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权突破《公司法》三十五条这一强制性条款的限制,赋予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申请审计权。法官也只能依据《公司法》审理案件,不能对此问题进行自由裁量。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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