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包括主体为公司、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设立会计账簿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设立了另外一套会计账簿。对于违反规定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账簿是用来记录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业务经营状况的各类账簿和文件的总称。根据法律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行为有以下特点:
一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只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
二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观方面,大多是为逃避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者逃避公司的法审义务,目的与动机十分明确,因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设立会计账簿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设立了另外一套会计账簿。
对于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本条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制度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根据《会计制度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会计制度违法行为包括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或者以虚假的指标、数据为依据,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或者经批准设置但未实际使用会计科目、未按规定复式记账的会计制度。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单位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因此,会计制度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了遵守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财务和会计记录在法定账簿内进行。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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