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回到原居住地后,应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享受当地居民应享受的补贴。但刑满释放人员不应被岐视和当另类对待,他们也是平等的普通公民。
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到原居住地后,只要没有再次犯罪的证据,就应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享受当地居民应享受的补贴。当然也不可能再额外去享受什么当地居民没有的补贴。说得客观现实一点,就是刑满释放人员也是平等的普通公民,不应该被岐视和当另类对待。
平等对待刑满释放人员:享受当地居民补贴
该标题涉及到平等对待刑满释放人员以及享受当地居民补贴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与正常公民一样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关于落实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例如提供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补贴,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因此,该标题所涉及的内容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到原居住地后,应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补贴。但不应额外享受居民没有的补贴。平等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是我国《刑法》第38条和《关于落实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就业、教育和生活补贴,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因此,该标题所涉及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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