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中救助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疾病诊断和利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患者疾病负担予以一定额度或比例的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医疗救助部门(民政部)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垫付,民政部门再与医疗机构核算补偿。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属于间接救助类型,虽然其补偿时间通常在医疗服务完成之后(一般按月或按季度补偿),但是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费用后直接得到医疗服务,对他们的补偿在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就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贫困居民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保险给付过程中进行二次救助成为我国今后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
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3389625)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六日
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卫生局
为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加强对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社会救济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一)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捐款;
(二)接受港澳台胞、海外华侨捐款;
(三)市政府拨款支持。
二、使用原则
设立社会医疗救助金的宗旨,是为广大群众特别是特困人员和残疾人员提供更完善的基本医疗救助和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提高广大居民的健康水平。社会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以保障特困人士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鼓励社会互助和个人自救,防止滥用和浪费。
三、救助对象与范围
社会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佛山市辖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以及患特殊病种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一)用于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提供门诊、急诊基本医疗服务的减免费用。
(二)用于为患有特殊病种疾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基本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病种包括:肾透析、肾移植、骨髓移植,安装人工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支架,心导管瓣膜球囊扩张术、心脏冠状动脉成形术、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恶性肿瘤住院治疗、长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以及其他经医保机构批准的费用高的病种。
(三)用于特困残疾人员的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残疾人安装假肢的补助。
四、救助标准
(一)门诊、急诊基本医疗服务减免标准
对持有《佛山市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的人员,实行如下减免:
1、免收挂号费、诊查费、门诊病历费;
2、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检查费减免20%;
3、一般治疗项目(如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封闭治疗等和门诊小手术)治疗费减免20%;
4、药品、医用材料按医院实际销售价格减免20%.
(二)特殊病种救助标准
患有特殊病种疾病的特困人员在《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佛山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床位费用标准和用药目录等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和补充医疗保险理赔部分以外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提供必要的补助,补助自付部分80%的费用,最高限额为每年2万元。
(三)特困残疾人员康复手术补助标准
为特困残疾人员的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残疾人安装国产假肢提供必要的补助,补助自付部分80%的费用,最高限额为每年2万元。
五、资金管理
(一)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用,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社会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
(二)社会医疗救助金由市慈善会设立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使用和管理社会医疗救助金中来源于捐款部分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社会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佛山市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申领办法
1、申请者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佛山市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申请表》,出具家庭收入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户口本、失业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签署意见,报送管委会办公室核发《佛山市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
(二)门诊、急诊基本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批和拨付办法
1、特困人员凭《佛山市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在辖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接诊病人验证后,凭证给予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给予减免医药费用,并如实列表登记、签名。
2、医疗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门诊急诊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减免情况统计表》和《拨付医疗减免费的报告》,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交管委会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市慈善会从社会医疗救助金帐户全额拨付给医疗机构。
(三)特殊病种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拨付办法
1、申请人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证明书、个人自付收费单据以及市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到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佛山市特殊病种基本医疗救助申请表》。
2、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及经济状况,确定申请人资格,审核救助金额,提交管委会批准。
3、由市慈善会按照批准的救助数额,从社会医疗救助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四)特困残疾人员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安装假肢救助申请审核和拨付办法
1、申请人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证明书,个人自付收费单据,到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佛山市特困残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2、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及经济状况,确定申请人资格,提出救助金额,提交管委会批准。
3、由市慈善会按照批准的救助数额,从社会医疗救助金专户中直接拨付给申请人,或通过市残联转拨给申请人。
七、审计监督
(一)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年定期接受市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和审计,并将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或截留、挪用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佛山市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申请表
2.佛山市特殊病种基本医疗救助申请表
3.佛山市特困残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4.佛山市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减免情况统计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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