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劳动仲裁是第几次?
时间:2023-07-01 15:13:44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对于劳动仲裁的规定一般是一审终审,即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而具体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对此仲裁还存在其他的具体规定,即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裁决。

劳动仲裁二审是终审吗

劳动仲裁二审是终审,相关规定如下:

1、通过二审后终审,二审终审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诉,只能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但一般申诉案件受理的可能性不大,劳动纠纷的民诉案也不例外;

2、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

1、立案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2、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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