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订)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函[2005]88号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已推行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城市或地区,应按要求实行网上即时备案,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二、宁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申请条件是什么
1、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购房人首期商品房购房款已存入专用帐户。
从上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宁德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国家方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同时也存在着福建省等地的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遇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问题时有可能出现混乱,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帮忙或者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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