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移所有权,但当事人之间可以有特别约定。同时,居住权也不得用于租赁用途,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居住权设立在房屋内,可以转移所有权,但不得将房屋用作租赁用途,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 居 住 权 与 房 屋 】 过 户 是 否 受 限 ?
民法典中对于增配房屋后是否有居住权以及居住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百六十七条表明,设立居住权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第三百六十八条则指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因此,如果您的父母房屋被分配给了您,那么您是有居住权的。但是,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析。
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用益物权,权利人仅享有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不享有收益权。在民法典中,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因此,如果您的父母房屋被分配给了您,那么您是有居住权的。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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