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申请支付令
时间:2023-06-06 17:00:36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产粮大省,吉林省今年初曾提出全省643户国有粮食企业年底前将全部进行改制。

在改革中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着破产退出市场,部分企业需改制重组重获生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是如何依法、高效、规范审理好吉林制度改革中涉司法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了规范。

参与意见调研、起草等工作的吉林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李雪田告诉记者,意见主要是从支持和保障吉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角度,针对突出问题重申了有关规定、澄清了对法律规定的一些模糊认识,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引入立案审查听证程序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形式之一是部分企业依法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案件。

李雪田告诉记者,企业提出申请或者产权诉讼中止和执行中止等法律后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基于这种原因,意见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申请的审查形式和初步的实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和企业进行听证

破产程序可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是为了收集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实现分配给债权人等破产目的。

李雪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在清收破产企业的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该程序是一次裁决,没有二审救济程序。

新破产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如何具体操作没有规定,如果一律直接采用普通诉讼程序,则诉讼时间较长会影响破产进度。因此,意见的第11条规定:管理人发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后,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入支付令制度,可使部分财产清收通过适用支付令解决完毕,程序简易,节省时间,提高破产效率。

管理人报酬不宜取最高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报酬原则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但管理人报酬应合理确定,一方面要考虑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破产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申请破产的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意见的19条要求,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注意留有余地,不宜直接适用上限规定。

为提高案件审理速度,吉林高院在意见中还提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破产申请案件由受理法院自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再执行逐级报省法院审查批准的规定,但应报省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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