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发布
时间:2023-06-09 22:20:05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导读我省日前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规裁员等劳动保障范畴的四类57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该裁量基准今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裁量基准规定了57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包括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及其他类。被迫加班、缩短女职工产假、高温天气工作、欠缴社保、辞退员工等违法行为,都明确了处罚规定,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为例,被迫加班月累计48小时至60小时的,将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超过60小时以上或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骗保2万元最高罚5倍。个别单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违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新出台的规定中,罚款被详细分成了4个档次,涉案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倍罚款,涉案金额5000元至10000元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万至2万元、2万元以上的,分别处以3至4倍、4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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