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8带电作业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8.1.2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1.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和使用。
8.1.4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8.1.5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8.1.6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8.1.7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
8.1.8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8.1.8.1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8.1.8.2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8.1.8.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8.1.9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8.2一般技术措施
8.2.1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距离(m)
0.4
0.6
0.7
1.0
1.8(1.6)1)
2.6
3.62)
注:1)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
2)由于500kV带电作业经验不多,此数据为暂定数据。
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3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8.2.2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表5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电压等级
(kV)
有效绝缘长度(m)
绝缘操作杆
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
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0.7
0.9
1.0
1.3
2.1
3.1
4.0
0.4
0.6
0.7
1.0
1.8
2.8
3.7
8.2.3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6的规定。
表6良好绝缘子最少片数
电压等级(kV)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片数
2
3
5
9
16
23
8.2.4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8.2.5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必须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8.2.6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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