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拆,被征收人不能简单地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是强拆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21条房屋征收与权利保障措施。首先,要知道房屋征收制度的法律本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需要征收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和补偿的各项规范的总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都真正知道,而不仅仅是字面上的,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合法的征收和补偿就会变得更加容易。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屋征收都是针对房屋下的土地进行的,因此,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事前保护意义重大,这是一种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做法。对此,房东要注意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有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房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积极参与规划,在规划中奋力拼搏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充分利用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规划和规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四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在郑州,用透明胶带粘贴拆迁通知书,粘贴后撕掉。在杭州,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上刊登拆迁公告有一种独特的方式。我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三个月后,裁决下来了,只有被拆迁人知道自己的房子在拆迁范围之内。于是起诉要求非法拆迁许可,法院以诉讼时效过大为由无情地驳回起诉,直接剥夺了人民群众的起诉权。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需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坚持征收人的义务或者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并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公布房屋征收的相关内容。基层政府不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公告。”,根据《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正当程序、结果公开的原则》的规定,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5正确界定建筑面积征收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因此,如何界定建筑面积?这里的诡计是不公平补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除,面积计算是一致的。但在以往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纠纷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为解决上述问题,双方应明确采用同一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采用一种计算方法,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房地产测量范围》。第六,审查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是我们判断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查公共利益是否良好的时间越早越好。方法是从立项前的可行性,到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越早参加论证会、听证发表意见、请愿反映、报告、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为减少鱼眼夹珍珠的可能性,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要理解谁是合法征收的当事人,被征收人应当重点考察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如果主体不合法,应视为其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根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各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征收争议中,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是争议的核心。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考虑:1。
2。批准(决定)征收的必要条件是否完备,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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