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商品房企业租户的权益
时间:2023-05-07 22:23:07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保障商品房企业承租人在征收中的权利(一)首先,根据《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对公房承租人和承租人给予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市场价格;(二)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三)按照重置价格不能恢复的设备的新安置费用;(4)生产经营损失赔偿。二是对于集体土地,《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对于非住宅房屋,并补偿下列费用:(一)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并入新的结算费用;(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上述补偿项目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是承租人、共住人等搬家者的房屋、设备和临时过渡。一般来说,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应该由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分摊。设备拆除、安装的费用,以及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费用,按重置价款结算,重置价款属于设备所有人。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属于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者。”。(四)上述属于承租人的补偿项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征收还是拆迁,重点都是“补偿”。所谓赔偿,肯定是针对损失的。有损失才有赔偿,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因此,根据这个逻辑,我们逐一分析。首先,遭受“设备拆除安装损失”的人显然是设备的所有人,或者说是实际操作人员。房主只把房子租给承租人,设备搬迁与此无关。因此,遭受设备拆除和安装损失的显然是实际操作人员。其次,设备的所有人,而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同一个遭受“设备损失无法追回”的人;说到底,遭受“停产停业损失”的显然是实际经营者,因为实际使用房屋经营的不是业主而是业主,经营损失的也是经营者,所以赔偿金也应该支付给经营者。这是补偿项目归承租人所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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