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保障拆迁和强制停水停电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拆迁人和委托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取恐吓、胁迫、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行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在实施拆迁中,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采取恐吓、胁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拆拆迁。,由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然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并于听证七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通知书。听证参加人包括房屋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定经办人员等有关人员;也可以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理由,查询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三)原房屋拆迁裁定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双方当事人申辩;(五)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记录由拆迁当事人和原房屋拆迁判决书经办人员当场核对,无误后确认签字。同时,也由听证主持人登记在案。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听证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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