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意欲取消购入房地产的订金交易事宜,建议您与卖方展开友善且理性的沟通和磋商。针对以下五个特定情境,购房者所交付之订金在合理情形下完全能够退还给买方:
首先,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订了认购意向书之后的指定期限之内,擅自将乙方已决定购置的物业转售于第三方人,此举直接导致未能按预定时间正常签署正规合同的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须向买方支付双倍金额的定金属为补偿性赔款;
其次,若开发商本身存在缺失有效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合规证书的问题,或是由于其内部管理失误因素导致双方无法顺畅完成正式合同签署流程,乃至因此产生合同被宣布失效的严重后果,开发商理应立即全额退还所收定金,同时赔偿买方因此承受的所有财务损失;
再次,倘若仅因签约正式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期间,双方在细微的合同条款上存在分歧,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核心内容无关,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不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商仍需全数退还买方所交定金;
另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要素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表述含糊不清,导致双方在这些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影响到正式合同的顺利签署,开发商同样需要向买方全额退回所收定金;
最后,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达成,卖方亦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归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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