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买房产所需缴纳的定金,以下五种特殊情形将使购房者可能获得定金退款:
首先,假设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署预定意向书之后,由于将其已提前定购但尚未实际交付的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致使购房者无法与其就正式购房合同展开深入协商及签订,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有责任依照被转让房屋双倍价值的标准,向购房者归还定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处理相关房地产销售事务过程中,尚未取得相应的合法销售许可证,或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相应的正式合同,甚至因此引发合同失效的状况,开发商同样需要将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全部无条件地予以退还,并且承担除了定金之外的其他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再次,若仅仅是因为正式购房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某些重要条款无法得到双方共同认可,而这一问题并未触及到预定意向书的核心内容,以至于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订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作各方均未出现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有权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再者,若预定意向书在涉及到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房型等关键性的交易条款上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或者相关条款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此方面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影响了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也必须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由于任何非违背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原因,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达成的,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原封不动地返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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