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国家赔偿中的质证程序如下: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全文4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