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在建筑物倒塌或塌陷导致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除外。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简而言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无责,则可以免除责任。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或塌陷并导致他人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则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小 区 围 墙 倒 了 砸 车 , 责 任 归 属 明 确 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因不明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3.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十日且无人认领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因此,对于小区围墙倒了砸车这样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归属的确定。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不明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十日且无人认领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或塌陷并导致他人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则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因不明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3.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十日且无人认领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因此,对于小区围墙倒了砸车这样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归属的确定。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不明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倾倒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满十日且无人认领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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