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应该向发生物体坠落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
出租店铺围墙倒塌压伤人农贸市场未尽维护之责赔5.7万元
农贸市场在各店铺门前修建了水泥围墙,不料突然倒塌将路人张先生右腿砸伤。由于农贸市场未尽维护之责,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农贸市场赔偿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律师费和查档费共计5.7万元的一审判决。
今年1月,闵行一农贸市场在各店铺门前修建了一道长3米、高0.8米的水泥围墙。3月1日晚上,在上海联强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的张先生路经该市场3038-3042号店铺时,水泥墙突然倒塌,砸中张先生右腿,致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伤情经鉴定结论为:张先生因意外受伤,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伴移位等。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张先生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因就纠纷解决无法协商一致,张先生将农贸市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告示各类损失6万余元。
农贸市场辩称,事发地段店铺3038-3042号属市场所有,水泥墙也由市场修建,现已出租。由于张先生受伤的原因、水泥墙倒塌的原因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故农贸市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有异议。
法院认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市场内属其所有的设施、设备等负有养护、管理的义务。由于对由其修建的水泥墙未尽维护之责,致墙体倒塌,造成张先生人身受到伤害,对此,负有赔偿责任。现张先生提供的接处警详情及验伤通知书,证明张先生于该时该处腿部因墙体倒塌受伤,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误工费,张先生提供的相关劳动合同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其收入和因事故所致收入减少的事实,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应与张先生就医时间、次数等相符,结合病史材料合理确定。鉴定费系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张先生所受伤害未达伤残等级,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上述诸项费用的赔偿已能弥补其实际损失,故赔偿精神抚慰金之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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